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6年经济工作要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作为“十五五”时期的开局之年,2026年既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阶段,也是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窗口期。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支持,更引领着整个社会加速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能碳视界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整理了3月绿色低碳领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涉及12个地区,涵盖虚拟电厂、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制造、节能改造、光伏、氢能、新型储能、CCUS、绿电绿证等多个领域,以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
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对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热源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上海市
「 静安区」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广东省
「 深圳市龙岗区」
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或机构首次采购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支持领域企业开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钙钛矿(转化效率单结>20%,叠层>26%)、自发电玻璃等】、固态电池(含新型正负极材料(磷酸铁锂、三元锂正极材料、石墨负极材料除外)、固态电解质、粘结剂、固态及半固态电芯(含液量<1%,能量密度>350Wh/Kg,充电速率>=3C))、新型锂离子电池制造设备(干法电极、预锂化等)、钠离子电池、航天电池(需通过相关认证)、制氢设备核心零部件(包括PEM、AEM膜、电解槽等核心部件;高纯度电解水制氢系统、直接电解等海水制氢系统)生产制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最高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10%给予扶持。其中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项目规模需大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规模需大于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1个。
鼓励打造工商业园区储能示范场景。鼓励在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搭兆瓦液冷超充(单枪功率>1兆瓦,配备100kW以上V2G充电枪)、智能微电网(投资额大于100万元,覆盖20家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自给率达30%)、钠离子储能等示范场景,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鼓励。
鼓励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单枪功率>1兆瓦,配备100kW以上V2G充电枪)、智能微电网(投资额大于100万元,覆盖20家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自给率达30%)、钠离子储能等示范场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搭建虚拟电厂商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鼓励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3年按响应收益10%给予支持,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1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开展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鼓励开展天然气掺氢发电、城镇燃气管网掺氢等领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鼓励开展电解水制氢在半导体、生物医药领域应用;鼓励打造氢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在重卡、无人飞行器等领域示范应用场景。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应用场景,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100万元。
鼓励打造绿色工业示范园区试点示范。支持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化改造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化改造评估标准》评分标准,对实施项目复查结果高于90分且总投资额超300万元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打造推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场景。对搭建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链路应用示范场景,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循环利用电池容量,给予5元/KWh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一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浙江省
「 宁波市奉化区」
对取得“双碳”产品碳标识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与最高5万元的补助。
四川省
支持企业攻关高水头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大功率海上风电机组、高温气冷堆、重型燃气轮机、智能输配电装备等整机产品,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高端能源装备领域企业开展生产产线整体升级改造、环保技改、安全生产技改等项目,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环保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含软件)投资额的15%,产线类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予以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高端能源装备领域智能电网、大中型燃气轮机等新赛道培育,加快形成新的增长点,对入选培育范围的新赛道产业予以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
江西省
分类支持集群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00万-500万元支持。支持产业集群企业实施规模化技术改造,遴选40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试点,对每个试点地区安排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集群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
支持一批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开展绿色低碳提质升级行动,每个支持500万元。
云南省
对年产绿氢100吨以上(含100吨)的新能源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公斤最高13元补贴奖励。
江苏省
入选2025年度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零碳工厂每家企业200万元,近零碳工厂每家企业150万元。支持数量不超过30个。
「 盐城市阜宁县」
对年度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300吨以上标煤、500吨以上标煤、1000吨以上标煤,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0%、11%、1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减排量达1000吨二氧化碳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使用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且经县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福建省
「 福州市」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库,并已完工投产,且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每吨标准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变压器、空压机、电机等通用设备更新提标改造。 项目应在2025年1月1日后实施完成,总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且改造后设备能效达一级水平。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成级别对能耗数据上传至福建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制造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时已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12个月,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按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企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示范效果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申报时产能达55%及以上,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装备和产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中必须约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 项目申报时已完工投产并稳定运行12个月,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若项目改造后未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按照现场审核预估的年节能量为基础,预拨50%的节能补助资金,待项目稳定运行12个月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实际节能量,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下达补助资金。
「 厦门市」
鼓励企业将ESG纳入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对于对标《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标准编制的优秀ESG报告,政策期内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度优秀报告不超过20项。
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开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核算、分析、优化与管理等核心功能,为开展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评价和企业碳管理提供支撑。对符合工信部《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的,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或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在厦门市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碳中和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ESG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按我市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投用后实现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园区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低零碳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中由省级晋为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30万元补差奖励。
根据企业结算绿电量,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奖励。由企业提供电力用户号和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经审核后,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在厦门市域内开发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企业,按当年的出售量,每出售一千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减排量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河南省
「 焦作市」
对产业链上重点企业新建新能源电池全流程生产制造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项目生产性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河北省
「 沧州市」
对新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零碳工厂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绿色化工企业,按当期碳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30%,最高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对通过国家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无废企业方向)评审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核定总投资的20%进行资金支持。
对在沧州新建、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制加氢一体站、港区(园区)综合能源站配套加氢设施,以及氢气充装、储存、长管拖车装卸、站控与安全联锁、泄漏监测与应急处置等配套项目,纳入全市加氢站布局与安全管理要求,经验收合格并连续稳定运营满规定周期的,且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25元,按照每公斤3元进行补贴;在每公斤25元(含)基数上,氢气每公斤售价每降低1元,额外再享受补贴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