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支持,更引领着整个社会加速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能碳视界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整理了12月绿色低碳领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涉及12个地区,涵盖氢能、绿电、节能改造、分布式光伏、ESG等多个领域,以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 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托“未来能源小镇”建设,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示范场景,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开拓创新应用场景,以分布式光伏、新型储能和智能微电网为基础打造可复制的零碳标杆园区转型样板,探索多能互补、台区配储、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车路云能一体化等多业态融合标杆应用。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对技术能力领先、示范效果显著的场景项目,按采购投入给予投资方(场景提供方或技术提供方)不超过3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共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重庆市
实施前沿颠覆性科学研究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点项目和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突破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征集建立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目录,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实施技术攻关,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支持在未来产业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未来产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重庆实验室“一室一策”给予支持。对新认定或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0万元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综合体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已建成并实体化运行的综合体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择优给予运行补贴。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为颠覆性技术提供概念验证、技术孵化、中试熟化服务,按近两年内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市级中试平台最高500万元支持,市级中试平台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一定比例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运营支持。
加强未来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探索利用专利预审等方式加速高质量专利审查,开展未来产业领域专利导航,推动细分领域专利池建设,对纳入市级专利质量提升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未来产业标准制定,对已发布的未来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牵头制修订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支持。
支持产业研究院孵化培育未来产业创新型企业,按孵化企业股权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择优给予研究院最高100万元奖励。提质发展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等载体,对市级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绩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级、卓越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支持未来产业初创期企业发展,将“创客中国”“渝创星火”等赛事获奖项目纳入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备选库,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股权投资。
对未来产业领域新认定的市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按首次融资到位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山东省
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6-2027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安徽省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在建、新建的氢能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软件,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聚焦育早育小,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当年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强化梯度培育,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近三年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亿元以后每新提升10亿元,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国家、省组织的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芜湖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已实施项目分别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一项目同时通过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递补支持、获省立项但未获国家立项的本条政策不予递补支持。推动氢能产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在《芜湖市支持知识产权和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对当年主导完成研制氢能产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
对氢能领域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市级重点研发平台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它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颠覆性领跑技术研发,推进氢能相关领域“三首”技术突破、应用示范和系统集成,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经开区获得省级认定的“三首”项目研制单位及应用企业,分别按最高不超过装备、产品单价(或货值)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经开区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在经开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含改扩建),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按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按每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本条政策可与上级相关支持政策同时享受,但不再加计奖励省级及以上奖补部分。
加快推进区内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采用多种方式制氢。支持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依法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制氢项目,鼓励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厂区内布置制氢储氢装置。对项目中涉及氢能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厂房集聚的优势,开展光伏发电+氢储能、热电联供、备用电源等分布式能源示范应用或区域综合示范应用,打造“氢能园区”、“零碳园区”。对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上级资金20%的配套支持,如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投资额等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示范项目有序运营,对项目所使用的燃料按最高不超过1元/kg的标准给予运营燃料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聚焦氢能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等专业化服务,持续优化氢能产业创新创业生态,对相关领域孵化器,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研发创新联合体,对实体化运作的联合体,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建设综合性氢能展示中心,推广宣传氢能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展示中心,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建设氢能小试、中试平台,加强氢能先导区技术研发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小试、中试平台,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坚持投早投小,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培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上述产业基金实际支持金额由政府平台公司会相关部门与被投企业确认,且不超过企业实缴现金注册资本金。对氢能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100%进行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福建省
「 厦门市」
鼓励企业将ESG纳入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对于对标《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标准编制的优秀ESG报告,政策期内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度优秀报告不超过20项。
鼓励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开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核算、分析、优化与管理等核心功能,为开展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评价和企业碳管理提供支撑。对符合工信部《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的,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或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对在厦门市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碳中和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ESG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按我市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支持。
对制造业企业投用后实现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园区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低零碳工厂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其中由省级晋为国家级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30万元补差奖励。
根据企业结算绿电量,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奖励。由企业提供电力用户号和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经审核后,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在厦门市域内开发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企业,按当年的出售量,每出售一千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减排量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为促进全链条ESG集成服务生态的形成,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有实体承载的数字化ESG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300家的,按照不高于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由上述平台所在地建立服务券补贴机制,对在上述平台购买ESG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数字抵用券的形式予以补贴。
支持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将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机构落户厦门,深度对接ESG、DPP等国际绿色贸易新规,推出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创新实践成果、公共服务等。由主管部门及区一级部门对研究机构开展认定及考核,每个自然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建和增资扩产氢能装备与氢能关键材料相关项目(含技术改造和提容增效),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及生产性设施建设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
引导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在厦氢能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股权投资机构在厦投资综合投资效益的6%-8%给予奖励。
每年征集、遴选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带动性的氢能标杆场景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最高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最高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给予建设补贴,单站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500万元。
广东省
「 广州市白云区」
区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获得省、市加氢站财政专项补贴,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氢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5万元。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50%。
围绕氢能“制、储、运、加、用”,推动氢能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储运设备、整车制造(改装)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达产。在白云区实际落地的,当年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及厂房购置费用),按全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支持氢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当年购置新设备达2000万元及以上,按新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以上两种情况,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扶持,不同时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在该项内容最高扶持2000万元。
围绕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统筹用好省、市重点领域研究计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申报省、市相关项目,推动大功率电堆、高效电解水制氢、生物质制氢、长距离大规模储运等氢能装备技术攻关,在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五个环节突破一批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技术,获得一批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编制更新工作,对于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产品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根据白云区“十五五”氢能产业发展方向,从氢能产业链强链、补链的角度出发,针对氢能催化剂、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加湿器等白云区氢能产业的薄弱环节,围绕掺氢、制氢、储运氢、无人机、船舶等多元化的示范应用,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对外招引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突出的氢能重大项目。对成功揭榜且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1000万元。
浙江省
「 慈溪市」
本市2025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对在非居住建筑、非工业建筑上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5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兆瓦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方。按所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为当年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000张以上企业(电厂除外),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万张的,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采购价的80%(含上级补助),未享受上级补助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当年度累计采购数量大于(含)1000张,不足1万张的,给予不高于2元/张的补助且不高于采购价的50%补助。实际补助金额根据资金总额和申报总额按比例确定。
「 嘉兴市嘉善县」
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江西省
「 赣州市」
支持小微企业针对产线、设备、工艺、技术、材料、产品和管理等环节,通过微设计、微创新、微调整、微改良等小切口,实施“小快准”的技术改造。支持“设备更新换代”鼓励开展型号设备、生产环节的单点更新;支持“设备治哑”,鼓励加装智能仪表、数控软件等;对企业设备投资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制造业企业实施软硬件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且软件投资占比在50%以上(含)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企业软硬件总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湖南省
独立新型储能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00元/MWh。
在调峰困难时段、负荷高峰时段、电力供应紧张时段,对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接受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控制,上调用电功率,增加用电量进行填谷进行补偿;下调用电功率,减少用电量进行削峰进行补偿。削峰和填谷补偿分别为450元/MWh。
一次调频补偿:小扰动补偿标准200元/MWh;大扰动补偿标准1000元/MWh;模拟测试结果满足大扰动补偿标准450元/MWh。
无功电量补偿价格为50元/MVarh。
非电网投资的调相机,调相运行补偿标准,暂取20元/MVarh。
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
每台稳定切机影响电量补偿标准,取300元/兆瓦时。
对水电、火电、同步调相机给予转动惯量补偿;其他类型并网主体暂不纳入。同步调相机转动惯量补偿标准,取100元/Mvar。
爬坡补偿标准,取15元/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