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纳再次迎来重大利好。在经过三轮正式征求意见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终于正式启动实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该机制的落地,有利于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2018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
但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纳问题开始显现,近年来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表示,目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更多的是一些外部因素造成的。以光伏为例,目前光伏的造价已经可以和任何一个电能去竞争,几乎可以说是当下最便宜的电能,但光伏电站接入成本高、土地使用成本高,以及其他一些外在因素,导致光伏仍不能与主流电能去竞争,故此才造成弃光现象。“但这些外部因素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前景可期。”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仁贤则认为,可再生能源消纳最主要的难题在于省间壁垒。早在2017年,华能集团董事长舒印彪就曾公开表示,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以就地消纳为主,缺乏跨省、跨区输电的市场机制。由于省间壁垒造成的弃电量占总弃电量的40%以上。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谈及如何改善弃电,舒印彪依旧指出,打破省间壁垒仍需继续努力。对此,国家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全生明深有同感:“但如果单纯依靠电网的力量是很难打破省间壁垒的,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推进配额制的落地。”
全生明进一步指出,在配额制的实施过程中,要压实各省主体责任。“以各省级行政区域为主体,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测算和确定、配额完成量的核算和考核。省内也要细化责任和分工。例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本省配额落实,并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考核;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承担配额义务,并接受完成情况考核;电网企业主要负责组织经营区内的配额实施工作。”对于配额指标的测算和确定,全生明表示,科学选取计算因子尤为重要。“这其中有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影响,部分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低于设计比重,在测算确定受端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时,就不宜采用设计比重或统一的比重数据。”
从全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措施来看,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未来能源转型中的地位。二是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例如:招标、固定电价、固定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三是制定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政策,既“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全球范围目前共有100多个国家或联邦州(省)实施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政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均普遍采用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国外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体系主要以电力市场为基础,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电力供应商提出约束性的市场份额要求,并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实现强制性市场份额完成量的流转。可再生能源电力除了通过电力销售获得电价收入,还可以通过绿色证书交易获得额外收入。从实施效果来看,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已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与国外不同,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并非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济代价的疏导和分摊,而是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问题。
事实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已经酝酿多年。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机制,2017年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2018年发布了《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的重要长效机制就是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能否真正缓解弃风、弃光、弃水问题,关键还要看考核。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透露,将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督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那么,新建立的消纳保障机制会不会影响终端电价呢?
负责人表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
本文综合自中国经济时报、中国能源报、每日经济新闻、经济日报、北京商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