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的相关补贴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支持,更引领着整个社会加速向可持续发展转型。能碳视界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整理了8月绿色低碳领域直接补贴政策情况,涉及11个省市共16条相关政策,涵盖节能、氢能、绿电、虚拟电厂、新型储能、零碳园区等多个领域,以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光伏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厂房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足荷载条件的存量厂房宜建尽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 8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
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
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奖励10万元。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已获得经开区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朝阳区 」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上海市
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常规光伏项目,光伏电站奖励标准0.1元/千瓦时,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学校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12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奖励标准0.05 元/千瓦时。
重庆市
2025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5年1月1日起,延续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30元/千克、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 铜梁区」
在铜梁区内建设年利用小时数大于等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自申报当年起(含当年),按上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储能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上一自然年光伏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山东省
「 聊城市」
对纳统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未来材料、具身智能、生物制造、低碳能源等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川省
节能增效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低碳项目、新型储能和能源领域氢能项目、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省直机关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节能改造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煤炭清洁化利用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0%,单个项目安排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 成都市」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攀枝花市」
对新改扩建35MPa、日加氢能力500kg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照获得省级奖励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建移动式撬装加氢站(日加氢不超过500kg),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每座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提供加氢服务的运营加氢站(含综合能源站),其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kg的,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含液氢),给予15元/kg,每年每座加氢站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政策执行期间,总金额按照每年20%退坡执行。
支持绿氢(含液氢)制备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工业副产氢提纯利用,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打造氢能监控应用平台服务推广使用高端氢能装备和设备的企业,按照监控应用平台设备及系统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场景运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因地制宜开展氢能多元化、场景产业化应用示范,对氢储能、氢发电、氢冶金、氢焙烧、氢制氨和甲醇、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按涉氢装备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投资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川省
对获得国务院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零碳园区、循环经济园区等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20%的标准,对评估达到甲级、乙级的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我省碳达峰试点县(市)、园区、企业,按照不超过总投资20%的标准,对评估达到甲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奖励。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实施方案的静脉产业园、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等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清算按原办法执行。
省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补项目条件和标准另行制定。成功创建国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示范引领评价达到A级的城市,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国家和我省实施的重点建筑节能降碳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其他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含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优先支持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注重示范引领及规模化效应。
优先支持获批国家碳达峰试点的城市、园区,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获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的企业(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获批其他国家开展的绿色低碳领域试点示范创建奖补可参照执行。
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江苏省
「 盐城市大丰区」
对新纳入到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试点名单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通过评估验收正式创成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补。
对新创成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园区、江苏省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园区等省级试点任务的园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补,同一园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被省工信厅确认为“江苏省零碳(近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补。
支持零碳制造业工厂绿色电力消费,在试点期间(2025-2027年)消费的绿色电力,按照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对新纳入国家、省光伏电池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创新试点的企业,通过江苏省产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产品碳足迹核算,生成产品模型和核算报告,并取得国家或江苏省碳足迹标识认证。落实省级财政定额奖励,每个产品或服务可获奖励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或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新纳入微电网试点并验收合格的微电网企业,按照不超过智能微电网管理系统建设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广东省
「 深圳市光明区」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福建省
「 龙岩市」
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工艺流程优化、能效水平提升等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列入省工信厅公布的省级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库名单并投用(投产)的节能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对制造业企业完成总投资额超50万元以上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按变压器装机容量给予每千伏安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及300万元(不与节能改造项目叠加享受)。
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对列入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名单内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要求与省级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的,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
对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低零碳工厂名单的企业可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并经评审公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工信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单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工业节能降碳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
实施绿色工厂提质扩面计划,聚焦重点行业树立一批绿色制造标杆,对获评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江西省
「 九江市」
支持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涉氢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积极培育规模优势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具备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
支持在氢源点和氢能应用场景区域附近适当布局加氢站,对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
对氢气销售价格低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氢气销售价格较35元/千克的标准每低1元给予1元/千克的奖补(按实际销售价格向上取整),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按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1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50万元/批。
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