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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24-07-1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字号 内工信节综字〔2024〕339号
成文日期2024-07-11
发布日期2024-07-12
发布网站

http://gxt.nmg.gov.cn/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盟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政办发〔202417号)精神,切实加强自治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自治区工信厅依据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7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


为做好自治区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区工业企业对于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综合治理,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坚持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出现重污染天气后,各级工信部门和各地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照本地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工作。


坚持精准管控、有效减排。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工信厅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组长:王金豹

自治区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张广收

自治区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茂盛

自治区工信厅副厅长

成员:吴满海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

刘景春

冶金建材工业处处长

云峰

化学工业处处长

张丽

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保障中心主任


分管领导、处室(单位)负责人随分工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三、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落实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部署,指导全区工信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内工信系统的应急响应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应急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适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负责信息报送相关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做好工作协调及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冶金建材工业处、化学工业处:指导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保障中心:配合做好全区工业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四)各盟市工信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后,根据污染预警等级及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本地区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配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关单位落实应急预案;负责系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信息采集和报告。


四、实施程序


(一)领导小组接到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将应急指令转达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处室。


(二)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督导检查,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盟市工信部门按照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响应。


(三)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转达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解除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及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突出问题与解决措施。


五、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级)、橙色(级)和红色(I级)预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通知,采取对应的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级工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


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配合做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内使用不满足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级工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三)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级工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四)自治区级响应


1)自治区级预警级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按要求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自治区级预警I级响应。在自治区级响应的基础上,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对盟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信部门要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工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减排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检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对不认真落实应急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信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预警类别及应急预案内容,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与空气质量改善工作。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工信厅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0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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