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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4-03-29 来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南府规〔2024〕2号
成文日期2024-03-26
发布日期2024-03-29
发布网站

http://www.szns.gov.cn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三)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的同一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超过前款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九条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深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支持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南山区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条 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资助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仅能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择一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南山区产业新增长点,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新型储能、充电设施、核能、智能电网、光伏、天然气、风电、氢能等新能源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 “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


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六条培育新能源企业发展壮大。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技术攻关。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支持新能源产学研合作。


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开展光储技术、新一代电池技术、薄膜电池、钙钛矿电池、液冷超充系统、无线充电技术、碳化硅器件、虚拟电厂智能设备等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并对实际项目设备投入按照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新技术示范支持。


支持在辖区内实施新产品示范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给予支持。


(一)针对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示范应用,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新能源场景支持。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政策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数字化能源技术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购买由区内企业研发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对实际采购的业主方或园区运营主体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加装智能控制终端的用能设备或场站并接入虚拟电厂的(包括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等),单个项目按实际改造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推动新能源产品出口贸易。


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附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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