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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0-11-30 来源: 北京发改委 作者: 北京发改委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北京市发改委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0〕1707

成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发布网站

https://www.beijing.gov.cn/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08号)要求,现就2020-2022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本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我委。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调整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1.74分、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4.24分;同步调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调后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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