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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5-30 来源: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19】61号

成文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2019-05-30
发布网站

http://csglw.beijing.gov.cn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规范北京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依据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量偏差免考核范围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月度实际用电量少于其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市场化偏差考核电量,需要支付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以下情况经认定可免除直接参与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偏差考核。


(一)政策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电力用户执行市(区)政府(部门)临时发布的减产能、重污染天气等影响停产限产政策的。


(二)电网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电网公司主动采取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措施或临时停电、故障停电等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电力用户用电设备停运的。


二、申请免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电量偏差免考核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免考核范围中"政策因素"的,需提供市(区)政府(部门)临时发布的减产能、重污染天气等影响停产限产有关文件、停产限产执行情况材料以及当月电量偏差免考核申请。


(二)属于免考核范围中"电网因素"的,需提供市电力公司(区供电公司)调控中心的停电记录和恢复送电时间记录等;市电力公司(区供电公司)发布的有序用电、拉路序位方案(通知)及电量影响情况材料以及当月电量偏差免考核申请。


(三)属于免考核范围中"不可抗力因素"的,需提供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认定)的有关文件、电力用户停产限产执行情况材料以及当月电量偏差免考核申请。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三、免考核标准


依据相关文件材料,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执行全部或部分偏差电量免考核。免考核以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为申请主体实施。月度实际用电量少于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超过5%的单一电力用户可申请偏差免考核,单一电力用户提交的偏差免考核电量不得大于当月抄表周期内的(合同电量*95%-实际用电量)。


(一)属于免考核范围中"政策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执行情况材料给予全部或部分免考核。执行免考核电量按照发布政策实际执行时间计算。


(二)属于免考核范围中"电网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前提下,执行免考核电量按照实际停电小时数计算;对于实施有序用电的情况,按照电力负荷降低数值及实际安排小时数计算。


(三)属于免考核范围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前提下,执行免考核电量按照影响小时数计算。


四、工作流程


(一)电力市场化交易过程中,电力用户自行判定本单位可能因政策、电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企业正常用电时,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提交预申请表(见附件1),并抄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预申请后,将会同有关单位随机开展现场检查,相关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二)本交易周期完成电费结算后,符合电量偏差免考核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向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免考核申请(见附件2),并抄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应于当月28日前提交当月电量偏差免考核申请及相关材料(含电子版),过期提供申请将不予受理。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确认材料符合免考核条件后,于次月12日前将符合免考核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免考核电量函告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三)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北京市电力管理部门确认的免考核市场主体名单及电量,计算出实际偏差考核电费,并于次月20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上月偏差考核结果,相关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可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查看。


五、其他要求


(一)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申请免考核时,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存有弄虚作假情况,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免考核申请,并计入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诚信档案。


(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违规提供免考核材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月偏差考核电费,由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完成,并保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


(四)售电公司与代理电力用户偏差考核责任按已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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