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发布网站 | sthjt.ah.gov.cn |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包括8个部分: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主要内容是: 《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包括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以下简称《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国标》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20、100、320mg/m3),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分别为3、8、0.05mg/m3,与《国标》要求一致。 《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之所以确定现有企业自10月1日执行,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足改造的时间。经业内专家测算,水泥企业提标改造的设计、施工、调试、投产,最多需要6个月的时间。 《标准》实施后,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达标,并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