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查询 > “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

“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

时间: 2022-03-23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生态〔2022〕15号
成文日期2022-03-18
发布日期2022-03-23
发布网站https://www.mee.gov.cn


“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

前      言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强调“要加强系统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决不手软,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生态破坏问题。生态保护监管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相关标准规范陆续出台,生态保护监管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基本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上线试运行,我国生态保护监管格局初步建立。


但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本底脆弱,局部区域生态系统质量不高、稳定性弱等问题突出,挤占和破坏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空间问题仍时有发生,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生态保护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尚不健全,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尚不完善,生态保护监管手段相对单一,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依然薄弱。生态保护修复中形式主义问题凸显,生态保护认识尚需进一步提高。部门间协同联动、案件转送移交机制、陆海统筹的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十四五”时期生态保护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决策部署,落实新时期国家生态保护要求,切实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十四五”全国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为主线,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协同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美丽中国根基。


(二)基本原则


依法履职,统一监管。坚持“监管者”的职责定位,强化依法对生态系统和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监管,加强对生态保护修复和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生态保护监管链条的薄弱环节、监管工作中的短板问题,加强生态破坏突出问题监督,完善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制度,提升生态保护监管能力。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构建中央与地方、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协同能力,加强上下联动,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形成权责更加匹配、监管更加有力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落实责任,共建共享。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共建共治,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调动各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监管合力。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监管政策制度和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监督评估网络,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遥感监测,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范围全覆盖,自然保护地不合理开发活动基本得到遏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实现国家和地方互联互通。“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初见成效,基本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在引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专栏 1   “53111”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5”:从全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5个方面建立多尺度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


“3”: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制度和重点领域生态保护监管制度等 3项制度;

“1”:组织实施“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

“1”: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1”: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平台,包括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


二、深入开展重点区域监督性监测


持续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把握区域内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开发建设活动情况。进一步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敏感区和人类活动集中分布区域监督性遥感监测,为生态状况动态评估和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奠定基础。


(一)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


综合运用天地空一体化手段,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生态质量监测,对主要生态因子、重点生态问题和重要生态系统等进行综合监测。开展受保护的重点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调查,及时掌握区域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状况,摸清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本底、生态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主导因子。


建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全面提升遥感影像处理、智能解译和分析评价能力,实现全国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和重要生态系统每年一次遥感监测全覆盖,逐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性质、功能及人类干扰活动开展常态化监测。重点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以及陡坡垦殖、过度放牧、围填海、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可能造成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每半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国家级自然公园每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系统面积、结构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结合“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重点加强采矿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四类重点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监测。


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测手段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野外调查观测等为基础,结合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和无人机监测开展。各地针对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区域加大监测频次,推动开展实时监测。


(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监测


进一步统筹考虑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破坏问题可能发生的区域、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形成 80个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见附件 1)。这些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区域和连接东中西、南北方的重要生态廊道区域,包括青藏高原高寒区、西北荒漠绿洲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防治区、云贵高原石漠化治理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燕山太行山地区、黄河流域、秦岭淮河地区、长江流域、南方丘陵地区和海岸带等区域。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基本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敏感脆弱区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确要求整改的区域。


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森林、草原、河湖、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监测,以及区域独特生态系统状况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调查。对区域内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变化情况,以及生态空间内不合理开发活动影响进行监测。开展重点区域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变化,以及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监测。全面加强大熊猫、金丝猴、朱鹮、扬子鳄、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及其栖息地监测,强化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及其周边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监测。


推动海岸带和海洋生态本底调查,强化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常态化监测、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等,及时掌握人为活动、气候变化等对海洋生态系统影响。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监测,强化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


监测手段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等为基础,结合地面生态监测站(样线/样方)、海洋生态监测站、无人机、无人艇、红外相机等开展。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确要求整改的区域和生态破坏突出问题区域监测频次,开展跟踪监测,督促及时整改。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系统空间分布状况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补充、细化,明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建立健全重点区域监测评估和监管工作机制。


专栏2  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

1、青藏高原高寒区
1) 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区
2) 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区
3) 若尔盖草原湿地区
4) 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区
5) 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区
6) 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区
7) 西藏“两江四河”沿线生态保护修复区
8) 帕米尔-喀喇昆仑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9) 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区
10) 川西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西北荒漠绿洲区
11) 阿尔泰山森林草原区
12) 准噶尔盆地戈壁荒漠绿洲区
13) 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14) 塔里木河荒漠化防治区
15) 黑河中下游防风固沙区
16) 河西走廊防风固沙区

3、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防治区
17)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防治区

4、云贵高原石漠化治理区
18) 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19) 桂黔滇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
20) 大娄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1) 滇西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2) 滇西北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区
23) 川滇干热河谷土壤保持区
24) 湘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区
25) 滇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6) 无量山-哀牢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5、东北森林带
27) 大小兴安岭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8) 长白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29) 三江平原水源涵养区
30) 松嫩平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洪水调蓄区
31) 辽河源水源涵养区


6、北方防沙带
32) 呼伦贝尔草原草甸区
33) 科尔沁草原防风固沙区
34) 鄂尔多斯高原防风固沙区
35) 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区
36) 阴山北麓草原防风固沙区
37) 贺兰山地防风固沙区

7、燕山太行山地区
38) 太行山区土壤保持区
39) 密云水库水源涵养区
40) 坝上草原防风固沙区
41) 白洋淀水源涵养区

8、黄河流域
42) 甘南山地黄河水源补给区
43) 黄河中游水源涵养区
44) 黄河下游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45) 鲁中山区土壤保持区

9、秦岭淮河地区
46) 秦岭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47) 大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48) 洪泽湖洪水调蓄区
49) 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区
50) 骆马湖流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10、长江流域
51) 大别山区水土保持区
52) 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区
53) 三峡库区水土保持区
54) 岷山-邛崃山-凉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区
55) 江汉平原湖泊湿地洪水调蓄区
56) 洞庭湖洪水调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57) 鄱阳湖洪水调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58) 皖江湿地洪水调蓄区
59) 洪湖流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0) 太平湖流域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1) 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区

11、南方丘陵带
62) 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3) 浙闽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区
64) 武夷山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5) 天目山-怀玉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6) 罗霄山脉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67) 闽南山地水源涵养区
68) 云开大山水源涵养区
69) 大瑶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70) 西江上游水源涵养与土壤保持区

12、海岸带
71) 辽河三角洲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72) 京津冀河口海岸区
73) 黄河三角洲湿地生物多样保护区
74) 长江三角洲重要河口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区
75) 苏北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76) 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77) 北部湾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区
78) 海峡西岸重点海湾河口生态保护和修复区
79) 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区
80) 海南岛海岸带区


(三)加强人类活动集中分布区域监测


以主要城市及城市群为基本单元,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发展战略区域为重点,加强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占用情况遥感监测,以及城市内部生物多样性、生态廊道和绿地建设等监测。对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系统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对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京津冀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开展调查和观测。


“十四五”时期,逐步推进每年一次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监测,对高强度人类活动区域和重大工程影响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及时监控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监测手段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航空影像等为基础,结合生态监测地面站点监测数据开展。


三、推进生态状况及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基于生态系统调查监测数据,按照“看变化、找问题、查原因、提对策”的思路,不断完善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逐步开展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试点和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


(一)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


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以卫星遥感数据为基础,结合野外实地核查验证与生态系统参数定量反演,对全国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质量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全面掌握我国生态状况变化的总体态势。及时发现区域生态系统退化等突出问题,评估主要生态问题分布范围和强度变化特征,探究生态状况变化原因,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形成生态问题清单和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管建议清单。开展全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评估,每五年发布全国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


根据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生态监测结果和区域生态破坏问题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状况动态评估,评估周期依据监管需求进一步确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质量变化情况、重要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成效、退化受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成效、人类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以及突出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成效等方面。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重点区域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重点区域生态状况变化、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和主要问题整改任务落实情况。


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年度生态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全国县域生态质量评价,客观掌握全国生态质量整体状况,以及区域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等情况。分析县域生态质量评价结果及主要驱动因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导向作用,为区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依据。基于县域生态质量评价,评估人类活动集中分布区域城镇建设和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及趋势,对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避免持续损害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


(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逐步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按照“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和严格监督管理的要求,兼顾通用性和差异性,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和保护成效评估。评估周期分为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年度重点评估生态保护成效,五年重点评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功能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特征等,评估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情况。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对存在生态环境变化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评估频次。推动地方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三)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思路,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监督评估。“十四五”期间,逐步开展国家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和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评估标准体系,优先对长江流域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工程开展评估。及时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布局合理性、选取保护修复模式与措施的科学性、工程实施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功能水平的提高情况等进行评估,制止并防止生态保护修复中的形式主义行为。


四、完善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制度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标准规范体系,深化“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制度,完善生态保护联动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监督。


(一)健全重点领域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


推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立法。推动制定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青藏高原等区域生态保护相关法规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围绕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域和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制定生态保护相关法规制度。


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办法,明确监督内容和具体流程。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办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压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提升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制定完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完善生态监测调查与评估、生态监测站点及样地建设、检查执法和督查考核等各项标准规范,支撑源头防控、过程监管、结果考核的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管,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及实施细则,规范生态保护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监督作用


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并进行责任追究。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聚焦生态保护监管的重点区域、领域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督促责任部门履行好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职责。探索建立生态破坏突出问题整改销号、“贴蓝签挂黄牌亮红灯”等创新性制度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落实。


(三)深化“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


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和深度,突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秦岭、青藏高原等重要生态屏障区域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逐步将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纳入监督范围,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遏制自然保护地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强化监督的长效机制。建立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的常态化监管、定期现场检查监管相结合的一体化监管机制。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为主线,加快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立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针对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做到及时查处、及时跟踪调度、及时通报督办。


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管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综合运用遥感、无人机等手段,提高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发现识别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质量控制,强化监测监管技术协同增效,提高遥感监测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规范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台账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专栏3  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

紧盯关乎国家生态安全的重点区域,充分运用监管平台和相关技术,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地监管水平。


监管区域: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秦岭、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等重点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将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逐步纳入监督范围。

监管重点:抓典型、抓关键少数,对问题查处不力、整改缓慢、老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又出现的地区采取公开通报、约谈、媒体曝光、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问题彻底整改。严格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

监管平台:充分应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加强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质控,提高遥感监测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依托监管平台和大数据,提高违法违规问题发现识别能力。


(四)完善生态保护联动执法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施,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重要生态空间内违法违规开矿、采砂、修路、筑坝、建设等对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造成破坏的行为。发现生态破坏违法问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五)探索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机制


建立生态破坏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基于全国和重点区域生态监测评估结果和各类督察执法结果,开展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和生态影响评估,建立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将重大问题(线索)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测监督与信息更新。


探索建立“发现问题-核实会商-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机制。多途径获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信息线索,加强国家、地方和第三方共同会商,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加强跟踪督促整改。


五、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构建完善国家生态监测网络体系,优化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布局,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生态保护监管平台,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


(一)建立完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实施,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重要生态空间,涵盖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库、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保护物种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按照“一站多点(样地、样区)”的布局模式,采用共享共建、升级改造和新建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建设。“十四五”期间,布设约 300个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样带,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和重要生态空间。鼓励各地按照统一规范开展本区域生态质量监测,加密建设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和监测样地,逐步覆盖 80个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围绕每个站点建设形成多类型的固定样地、样区,提升生态监测地面站点的综合能力。


梳理评估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中国陆地生态系统通量观测研究网络、中国科学院野外台站,以及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建设情况,分析 80个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的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分布情况,加快完善生态监测地面站点建设(见附件 2)。针对重点区域已有中国科学院生态监测站点,推动开展联合共建、数据共享。针对西藏“两江四河”沿线、珠穆朗玛峰、滇西北、松嫩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依托区域内现有空气和地表水等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指标,推进向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点的改造升级。针对川西北地区、湘桂岩溶地区、鲁中山区、淮河中游湿地和海峡西岸重点海湾河口等生态监测站点存在空缺的重点区域,推动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建设,系统提升生态地面监测覆盖范围。


以现有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站、生物多样性野外观测站以及基于鸟类、大中型兽类、两栖类、蝴蝶等生态环境指示类群的物种多样性观测网络为基础,开展生物多样性野外观测站、样区的优化布局和建设,确定 500个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新建改建扩建形成 15-20个国家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纳入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统筹建设。加大对亚洲象、绿孔雀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和野猪等与人类生活存在潜在冲突的野生动物观测力度,加强对典型生态系统、物种迁徙和洄游通道等关键区域以及重要物种栖息地、重大工程项目所在区域生物多样性观测。


专栏4  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

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和生物多样性数据库。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生物多样性遥感观测技术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重点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区、典型生态系统、重要物种栖息地等开展定期观测,观测资源开发与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活动、重大工程建设、城镇及工矿建设、路网建设等人类干扰因素,初步形成天地空一体化的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体系。

二是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与站点建设。根据物种资源空间分布格局以及观测样区的典型性、重要性和代表性确定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对主要生物类群开展常态化观测。在现有生态观测台站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定位观测、研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掌握生物多样性及其威胁因素的动态变化趋势。

三是生物多样性预警体系建设。开发预警预测模型和技术,整合和分析生物多样性观测数据,对物种灭绝风险、人类强烈干扰和突发自然灾害等开展预警。


完善生态监测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运用航空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开展生态监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监测数据开发利用与技术创新。加快国家与地方在遥感数据、实地核查、生态监测、“三线一单”、排污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生态监测数据对相关业务系统的支持。完善生态监测数据共享服务和合作开发机制。


(二)加快生态保护监管平台建设


深化生态保护监管平台业务应用。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为依托,加快建设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强化对生态保护监管的支撑作用。


作为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一个库”“一张图”“一张网”,统一集成和立体展示数据资源和监管成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评估和预警功能。推动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监管平台,实现国家和省级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库,实施自上而下分层级监管。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框架下,建设海洋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


加强平台的生态监测评估业务应用,完善森林、灌丛、草地、湿地和海洋等生态系统质量及变化监测、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估等功能。利用人类活动监控成果、生态系统状况监测评估成果、生态风险监测预警成果以及生态资产统计核算成果等数据,完善生态保护成效评估功能及应用。定期对平台建设成效进行分析评估,持续完善平台相关业务功能。


提升平台综合监管能力。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生态系统质量监测评估等业务数据库的整合集成,建立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生态系统质量调查评估、生态保护成效评估和生态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完善生态保护综合监管平台的人类活动信息提取、人类活动监控等功能,强化对人类活动监管的业务应用,提高生态破坏问题的主动发现能力。


专栏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行与互联互通

加快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一个库”“一张网”“一张图”,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行与互联互通。


“一个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理,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库。

“一张网”:地方新建或扩建形成地方监管节点,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国家与地方在遥感数据、实地核查、生态观测、“三线一单”、排污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一张图”: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库和“一张网”为基础,以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数字高程模型为底图,统一集成并展示数据资源和监管成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遥感监测、评估和预警功能。


(三)提升生态风险防控与预警能力


把生态风险防控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重点加强生态破坏、生物安全、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等引发的生态风险防范与预警,推动构建多领域、全过程的生态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生态风险防控与预警能力。


加强生态破坏风险防控与预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推动实施主体进行充分论证和生态影响评估,杜绝各类违反法律法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加强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以及因人类活动导致土地利用频繁变化区域的生态破坏风险防控与预警,降低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风险,加强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防控。加强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威胁生态系统和物种安全的生态风险防控。


提升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跟踪监测与评价。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调查评估和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完善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提升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水平。


提升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引起的生态风险评估预警能力。重点关注冰川退缩、高海拔高寒地区物种和脆弱生态系统分布变化,暴风雪、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事件,强化气候变化对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物种和脆弱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高影响气候事件和生态要素的预报预测能力建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减缓气候变化应对能力。重视运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适应气候变化,提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影响的对策建议。


六、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协同能力


主动融入“减污、降碳、强生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布局,推动生态保护监管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多元共治、全民参与的生态保护监管新格局,强化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协同引领作用,系统提升生态保护监管促进绿色发展的能力和贡献。


(一)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通过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固碳作用。推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和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强化生态保护与降碳协同增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积极推进陆地生态系统、海洋及海岸带等生态保护修复与适应气候变化协同增效。科学评估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固碳功能,探索评估我国海岸带及近海生态系统固碳贡献,划定碳汇重点区域,明确碳储量高、碳汇能力强和固碳潜力大的生态系统分布区域。逐步开展生态系统碳汇认证与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核算,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建立以空间管控和质量提升为目标的生态系统碳汇监管体系,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协同增效。大力推进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的一体化保护修复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监督评估,提高生态保护修复质量。贯通生态保护监管与污染防治监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生态保护综合监管能力,加大对环境污染导致的生态破坏等问题的督促整改,提升区域整体生态环境质量。


(二)强化示范建设协同引领


建立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为示范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强化示范建设的载体平台作用,推动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监管目标任务。将示范建设作为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任务的有力载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提升生态安全水平、优化生态空间、发展生态经济、推广生态生活方式、繁荣生态文化等为重点任务,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以生态保护监管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对于生态监测、评估和监督执法工作明显滞后的,或发生重特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区域,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申报时予以一票否决。


以生态保护监管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加强生态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生态状况及生态质量进行动态监管,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示范建设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指标体系和管理规程。不断加大对西藏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建设由个体示范向区域整体提升推进,为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发展水平发挥更显著的引领带动作用。


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激励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依托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促进示范建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大实践探索和总结推广,根据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功能定位等特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自身条件的发展路径。系统总结典型案例,提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模式路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三)加强社会公众协同参与


加大生态保护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监管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流程、权限、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


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多媒体发布渠道,加强生态保护监管理论知识科普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支持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好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做好生态保护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工作。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有效衔接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制度。


提高公众参与监督意识。将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野外生态定位观测站、基层管护站等作为普及生态保护监管知识的重要阵地,定期向公众开放。通过生态保护主题宣传活动、知识讲座、专题培训等,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规划实施的主体,加强对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统筹领导,推动将生态保护监管目标任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加强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指导与实施成效监督。按照本规划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全面推进生态保护监管任务实施。


(二)落实地方责任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依法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责任。加大对生态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结果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各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计划、工作方案时,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三)强化资金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对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结合财力实际加大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监督,构建多元化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四)加大科技支撑


支持生态监测预警、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评估、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模式研发。


推动生态保护监管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引进高分遥感、无人机、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保证生态保护监管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提升新形势下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




附件:《“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pdf




返回列表

上一篇: 关于报送2021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报告的通知

下一篇: “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

© China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Service Industry Alliance 能源环境服务产业联盟 京ICP备18013713号-2 技术支持:北京广元科技有限公司

邮箱:eesia@eesi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