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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3-09-15 来源: 贵州能监办 作者: 打印 字体
发文机关贵州能源监管办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3-09-15
发布网站

http://gzb.nea.gov.cn


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储能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为做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贵州省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一简称新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具体要求


(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程序和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10%作为“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规定时间(其中水电(含抽蓄)、火电等发电机组3个月,风电、光伏(含光热)发电项目、独立新型储能并网后6个月)结束前,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具备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


1、属于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并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至具备商业运营条件前的所有上网电费进行追溯清算,其总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2、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3、在规定时间内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又未报送相关材料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4、退出商业运营机组仍然并网发电的(应急备用机组除外),按照调试运行期处理。


(四)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其中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可参照优先发电机组,通过报量不报价形式确定电量。


(五)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发电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发电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发电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发电类型机组未参与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的,按照机组批复上网电价结算;无批复电价的,水电机组按照全省统调水电最低上网电价结算(有批复上网电价后按照批复电价进行清算,辅助服务费用一并清算)、其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


(六)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后,政府有权部门核定上网电价低于上述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价格的,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电价追溯结算。


(七)已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或独立新型储能仍然上网发电的,其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费用管理。


三、附则


(一)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在每月3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我办汇总报送上一月度全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情况,包括:业主单位、机组性质、机组容量、首次并网时间点、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等(见附件2)。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中存在争议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向我办报告。


(二)2023年6月12日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的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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